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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不谨慎 无辜路人掉窨井
发布时间:2014-05-24 09:23:24 作者:华讯标识

        夜黑施工安全措施采取不当,行人路过不慎掉入窨井,天降横祸,受伤行人该找谁承担赔偿责任?管道标识

        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23时许,张某安排工人在六安市某小区家乐多超市门口掀开电信窨井盖对网络施工,李某在家乐多超市门口摆摊,经营麻辣烫,工人在对另一窨井进行施工时,未将窨井口封住,也无人看守,李某经过时,不慎掉进窨井内。张某在施工前设置了警示标志,依靠路灯照明。2013年6月 27日原告入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化工管道标识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2013年7月10日出院,用去门诊费915.69元,该费用由张某垫付,用去住院医疗费5770.33元。 2013年10月15日,经鉴定李某因意外达4肋以上骨折构成10级伤残,休息期12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20日。

       另查明,张某为安徽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该网络施工工程由某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耐高温管道标识发包给安徽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施工。

法院认为:在道路上施工、修缮地下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安徽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明显标志,但安全措施不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某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作为发包主体,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李某明知有人施工,经过施工场所,不慎掉进窨井,存在过错,应减轻施工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管道标签判被告安徽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总计49560.01元,以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