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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警示标识引事故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4-06-30 09:04:46 作者:华讯标识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看到很多案例是因为未设警示安全标识牌而引起的,管道标识那么这种意外情况的发生该由谁担责呢?

马鞍山博望区法院近日调解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施工单位当庭给付原告徐某赔偿款3.5万元。

今年1月,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到田里干农活途径一大桥工地时,连人带车翻入大桥施工单位开挖的土坑内,不省人事,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管道标签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索赔未果,徐某将施工单位告到法院。庭审中,双方分歧很大,徐某认为施工单位开挖的土坑没有及时填平,又未设立防护栏和警示标志,致其跌入坑内受伤,应予赔偿;而该施工单位认为,徐某跌入坑内是其不小心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安全标识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为了避免发生类似事件,施工方要在开挖的土坑周围摆放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看护,警示标识应该醒目且在夜晚被灯光照射时能反射强光。如此,一旦发生事故,施工方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